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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戴维 李

美國移民家子財富怎麼樣傳授繼承

【提出請求人丈夫或妻子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同時取得藍卡】

【無須英語及教育水准限止】

【享用優質福利及市場資源】

【子女直接就讀美國名校】

【出入自由無移民監】

【無須經濟活動環境】

移民美國優勢:

2. 提出請求人年滿18周歲

移民美國提出請求條件: 1. 投資50萬美圓

當然,債權人可以向法庭要求散伙該FLP,拿FLP中的資產來補償,但要法庭裁決散伙FLP很不由得易。成立FLP是合法的,但假如IRS覺得你成立FLP沒有真實的business 用意,而目標完全是為了逃稅,則這種FLP可能被視為不合法而失效,還可能給成立人帶來麻煩。

FLP還有資產保證的功能。舉例說,張先生吃上訴訟,被法官判賠100萬。在張先生名義之下的其他財產都可能要拿去補償,但張先生在FLP中的股份債權人就拿不到,既不可以變成FLP中的partner,也無權過問FLP的運作。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個charging order, 假如FLP向張先滋生放distribution,如現金或分紅,債權人有權取得這個distribution。但面前說過,作為generalpartner,張先生對FLP的運作依舊有絕對的決策權。張先生可以一直不發放distribution,這麼債權人就永恆拿不到錢,chargingorder等於廢紙一張。

FLP常被高資產人士用作代際資產轉移的管用工具。舉例說,張先生想把價值200萬美圓的企業股份轉給兒子,他當然可以直接出讓,這200萬他要交贈與稅。他也可以成立一個FLP,把200萬股份轉給limitedpartner的兒子。但FLP中的股份不太值錢,由於limitedpartners 沒有話語權和決策權,所以在出讓過程中會取得discount,這個discount有可能20百分之百,也有可能30百分之百- 40百分之百,由獨立的評估師來表決,這個叫fair馬克et value。如果評估師下定論這200萬股份的fair 馬克et value只值140萬, 即取得了30百分之百的折頭,在填報贈與稅表時,張先生贈與的只是140萬,而不是200萬,他只消按140萬來交贈與稅,這是其一。並且放在兒子名義之下的股份將來增值了,張先生也無須交遺產稅,由於久已給出去了。你也可以利用年份贈與免除,每年贈與子女與年份贈與免除等值的股份。假如每年贈給孺子價值$28,000的2個shares (二老聯手贈與),則20年就發送去了40shares。這每年的$28000贈與沒有贈與稅,這40shares 將來的增值也沒有遺產稅。

家子有限合成一戶制(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是一種business entity, 每常用作親族間的代際財富轉移,也具備資產保證(assetprotection)的效用。在FLP中有Generalpartner 和Limitedpartners之分。Generalpartner 掌控FLP的平時運作,對FLP有絕對的權柄和責任(liability),縱然generalpartner不掌握FLP中的大多數股份,他/她也有權表決FLP的運作。家子有限合成一戶制限制於家子人員之間,外人不可以參加。

第五、家子有限合成一戶制

這麼做有兩大益處,一是以今日的價值把財產轉移進去了,將來該財產涵蓋增值不會算作你的遺產,故而沒有遺產稅。二是由於該財產已經不歸屬你了,假如被告,另外的人拿不到該信托中的財產。以前有客戶多少年初成立了一個不可以撤消的信托,把他的局部財產放到信托中,得到好處人是他的幾個女孩子。後來,他被判刑住監,名義之下的企業、房產、銀行賬戶被抄沒,但在該信托下的資產平平安安,保證了其子女將來的維持生活的費用用。

關於信托有兩條務必清楚,第1,可撤免的信托既沒有若乾省稅的功能,更沒有資產保證(assetprotection)的效用。道理實際上很簡單,就由於它可以任何時間撤免。第二,真正具備遺產計劃效用的是不可以撤消信托,但放進去的現存財產或未來財產(如壽險)法律上講已經不歸屬你,你沒有支配權,更沒有得到好處權。假如你的確擔心變成被告,怕債權正月初七後分取非分利益你的財產,你就要成立不可以撤消的信托,把自個兒不待的財產放進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得到好處人。

信托普通都有一個稅號(taxid),可撤免的信托有時候用私人的社保號作稅號,不可以撤消的信托普通都會向IRS專門提出請求一個稅號。眾多人對trust不成解,或是一知半解,每常有人客特別是高收益、高風險的醫不認識的客人戶說要成立trust,避免被另外的人告。它們最大的曲解是以為一朝成立了信托就萬事大吉了,自個兒的財產就銅牆鐵壁了,還有點人覺得放進信托的錢我還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麼花就怎麼花。

信托(Trust)簡單地說就是成立人(Grantor)為了得到好處人的好處而成立的一個entity(實體),而後把財產放到這個實體中。成立人事前規定得到好處人怎麼樣取得與運用信托中的財產。一個信托普通有3私人(涵蓋天然上下團結法人):成立人(Grantor),得到好處人(beneficiary)與管理人(trustee)。在可撤免信托中,這3私人可以是同獨自一個人,三位一體;而在不可以撤消信托中,這3私人往往不同。

信托有多端,基本可區分清楚為可撤免的與不可以撤免的兩類。前者常見的有活著的時候信托(Living Trust) 和pension 信托等;後者涵蓋壽險信托(ILIT)、朝代信托(DynastyTrust)等。

第四、成立信托

啥子樣的人最適應經過購買壽險來給子女轉移資產呢?首先是那一些資產超過免繳稅款款數額、將來很有可能會有遺產稅的人士;其次是有點剩下的錢,自個兒花不完,想利用杠杆原理減損遺產的人;還有就是到現在為止財產眾多是不動產,想給子女留下一點現金的人士。

信托務必有trustee,由trustee來負責信托的執行。若是不可以撤免的信托,二老本人不行作trustee,最好指定你相信的人做trustee,或是找某個銀行作trustee。

假如你想規范得到好處人拿錢的形式,不期望子女拿到大額理賠後胡亂消耗的錢的話,也最好成立信托。在信托文件中,你可以寫明收入人拿錢的形式或是花錢的規則,譬如,只可以用於教育、醫療或是不測開銷,不可以用於牌賭、吸毒等等。有了這些個規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女有錢就變壞。

成立信托領有擔保的益處是:第1,這筆擔保理賠不算遺產故而沒有遺產稅,第二,該信托具備訴訟和離異保證的功能。將來子女若離異,離異丈夫或妻子不行從這個信托中分錢;子女若吃上訴訟,另外的人也沒有辦法分取非分利益這個信托中的財產。假如你的擔保額非常大(幾一百萬美圓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財產已經超過了遺產免繳稅款款數額,就必須要成立擔保信托。

假如你沒想到壽險理賠歸入你的遺產,你可以成立一個不可以撤免的壽險信托(ILIT)作自個兒擔保的全部上下團結得到好處人。一百年後,這筆理賠進入了這個信托賬戶,子女作為信托的得到好處人從這個賬戶拿錢。

剛著手現金值很少,但日積月累,十幾、二十年後現金值可以累積到很可觀的程度。將來孺子可以用這筆現金值做他/她買房的首付,或是作他/她的孺子的大學教育基金。孺子的擔保在TA未成年初由你扼制,長大後你可以把這個擔保轉給孺子,由TA扼制。

除開給自個兒買壽險,也可以思索問題給孺子買壽險。一來孺子的擔保便宜,有可能不必體格檢查。二來,給孺子買的長久性的擔保,還有現金值。

我假想不出來還有啥子別的投資有這種既沒有稅又有保障的回報。當然,假如你特長投資,30萬在20-30年內漲到100萬是可能的但不是保障的,弄得非常不好還有可能賠本。就算你30萬漲到100萬,這70萬收入還要交稅。並且,萬一沒有再活20-30年,這『100萬』就是沒有辦法成功實現的幻想。

先說給自個兒買擔保。假如你孺子未成年,或是房貸未付清,買擔保是給家子一個保證,這是務必的。假如子女已成年,你們自個兒的退休規劃也做的美好,給自個兒買擔保的主重要的條目的有可能就是讓留給子女的資產最大化。假如你啥子也不做,留給子女的資產如果是100萬,那裡面有50萬是流動資產,如信貸、股票或並肩基金。假如你用50萬流動資產的一小批如果30萬來買壽險,對一個50歲的人來講,這30萬有可能能買到100萬或180萬壽險(決定於於你歲數、性別和康健狀態),人去世後2-3周保險機構便會賠本,並且沒有稅。

一種作法是做二老的給自個兒買擔保,把子女列為擔保的得到好處人,或是給孺子買擔保,將來再把擔保的全部人改為孺子自個兒。

三、購買壽險

你可以一次扔進去5年的限額,即最多14萬(每年2萬8),當然你一朝放進去5年的限額,將來5年你就不可以再放錢。你也可以每年、每年放。放進529的錢務必專款專用,用於孺子將來上大學或讀研討生,其昇值局部無須交資本昇值稅。但假如這筆錢將來挪作它用,則會有資本昇值稅,外加10百分之百的罰款。529賬戶在提出請求獎補助金時也有負面影響,但由於它算作二老的資產,其不順利影響小於監護人賬戶。

二、利用年份贈與免除開設529賬戶

每個孺子,人人每年可以給1萬4千美圓(2014年),伉儷倆聯手贈與就是2萬8千。常見的做法主要有:一是成立UGMA或UTMA賬戶,即所說的監護人賬戶(custodian account)。每年往這個賬戶轉進一筆錢,這個賬戶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和並肩基金,賺到的錢按孺子的稅額比率交稅,稅額比率較低。這筆錢給出去了,就給出去了,你一百年後不算你的遺產,無須交遺產稅。但欠缺是一朝孺子成年(18歲),孺子就半自動變成該賬戶的全部人,對賬戶有絕對的支配權。並且,該賬戶的錢算孺子名義之下的資產,在他/她提出請求大學獎補助金時有最不順利的影響。當然,假如你不放心上大學獎補助金,則另當另外的對待。 額外你給孺子付學費和醫療費不受年份贈與免除的約束。具體做法是你直接費用票給學院或醫院,而不要費用票給孺子。有人說我若給孺子現金,IRS就查不出來,但一朝你孺子把現金存入銀行,超過一萬美圓就務必申請報告,假如你孺子常常數量多往銀行存現金又沒有合法、合理的詮釋,弄非常不好還會惹來逃稅和洗錢的訴訟,因小失大。

首先、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年份贈與免除

當然,以上為法律規定了,那我們怎麼合照理應該對呢?下邊就談談二老把財產轉移給子女或親戚的一點基本作法。

美國家法紀律定義伉儷為純一經濟並肩體,伉儷之間的財產轉來轉去沒有限止,但給子女的財產則受一年$14,000的限止。

3、伉儷之間的財產轉移不受年份贈與免除的限止

遺產稅是身故後纔征收,為避免富人在活著的時候就把財產轉移給子女,美國家法紀律尤其規定,贈與另外的人的財產假如超過了年份贈與免除,就要交贈與稅,年份贈與免除到現在為止是14000美圓。超過14000就要申請報告贈與稅表709。假如當年不交,一百年後要從遺產免繳稅款款數額中扣掉。在這處『另外的人』是指除開丈夫或妻子之外的一切人等,涵蓋子女、親戚等等。惟一的例外約略只有慈悲善良贈送沒有限止,你捐若乾都沒問題。 眾多人問,誰付贈與稅。在美國,贈與稅是給錢的人付稅,收取費用的人不付稅。還有人問,國外二老給你的贈與要麼要付稅。其實,美國家大計資金流通自由的國度,特別熱烈歡迎異國的資本流入美國。你在大陸或港臺的二老給你的匯款你不必付稅,假如你二老沒有美國公民或藍卡身分,它們也不必交贈與稅。當然,你收到的國外資金假如錢數很大(10萬美圓以上),你務必填寫3520稅表申請報告,但申請報告沒想到味著你要交稅。只是說IRS想理解,你的錢來自何方。美國政府要防備的是洗錢,尤其戒懼的是避免資金進入了美國用於恐怖活動。假如你收到的錢來自中東國度,尤其是那一些出產非常多恐怖分子的國度,美國一定會睜大眼球,關系近注意錢的源頭和流向,而中國大陸和港臺則不是美國關系近注意的地區。

2、贈與稅

為了制約過度的貧富派生,美國對去世的高資產人士征收遺產稅,這是聯邦一級的,稅額比率約略在40百分之百。有點州也征收遺產稅(有的叫秉承稅還是索性叫失去生命稅)。當然,並不是身後留下的每一美圓都要交遺產稅,在聯邦一級有遺產免繳稅款款數額,2015年是543萬,也就是說身後假如淨資產少於543萬,不必交遺產稅,超過543萬的要交遺產稅。這543萬每年隨通脹率會一年一年地上調,錯非將來美國議會改正法律。要曉得遺產稅在美國家大計常常變化的,有時有,有時沒有。決定於於當初的社會形態政治背景,也決定於於當初美國政府的財政收入支出:事情狀況。這543萬的遺產免繳稅款款數額是給美國公民和藍卡人士准備的,假如你既非公民,又沒有藍卡,則不享有543萬的遺產免繳稅款款數額,實際的免繳稅款款數額只有6萬。 今日我們就談談這個問題,紹介資產轉移的各種形式,比較、剖析各種形式的優欠缺。當然,各人的事情狀況不同,具體應當認為合適而使用哪種或哪幾種形式,則要因人而異。 『資本全世界化,經濟活動無國界』是定然的發展方向。 在商議財產轉移之前,我們首先要大體理解一下子美國稅法中與財產轉移相關的幾條法律。

1、遺產稅

每常有已經辦好美國移民的客戶諮詢,怎麼樣把資產合法地轉移給子女,哪種形式最方便、效果最好等等。其實,財產轉移不止只是那一些家產萬貫的務必富翁一定要做的,就是那一些有個一、二一百萬資產的中等資產階級也需求理解和思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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